(2017)晋01民终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高秀只与贾英强、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秀只,贾英强,李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9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秀只,女,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曲县大盂镇大泉沟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英强,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集义乡中辽西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霞,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集义乡中辽西村农民,现住山西省阳曲县。上诉人高秀只因与被上诉人贾英强、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法院(2017)晋0121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秀芝于2017年7月4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理由是其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上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本院认为,高秀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秀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1337.5元,由上诉人高秀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云耀审 判 员 梁锡文审 判 员 刘补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丹书 记 员 班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