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辖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其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其耀,叶枝强,蔡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辖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熊山解放街旗山弄11号(原水轮机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597864097D。法定代表人:祁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其耀,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审被告:叶枝强,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现住福建省政和县。原审被告:蔡姣,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现住福建省政和县。上诉人福建省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03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福建省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由福建省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政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福建省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翁其耀及原审被告叶枝强在借款确认函中约定,因借款纠纷引起诉讼,由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法院,且协议管辖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翁其耀依据协议管辖的约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省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力审判员 黄天智审判员 郑宗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倩婷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