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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艳与苏州唯佳全球快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艳,苏州唯佳全球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艳,女。被执行人苏州唯佳全球快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亚民。申请执行人许艳与被执行人苏州唯佳全球快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苏虎劳仲案字【2016】65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唯佳全球快运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许艳于2017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6783.34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752元,合计57535.34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虎丘区房地产共两套,现被执行人已将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向我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州唯佳全球快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虎丘区房地产共两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新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杭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