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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与洪方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洪方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422号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洪方来,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方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