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细兰与赖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细兰,赖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930号原告:刘细兰,女,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赖建良,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原告刘细兰诉被告赖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细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细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刘细兰负担。审 判 员 袁祖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燕民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