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7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与张丽萍、钱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张丽萍,钱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7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301625461),住所地:浙江省。主要负责人:黄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丽萍,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钱缘,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11执7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拍卖了钱义定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港都茗宅2幢2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仑(开)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仑国用(2004)字第081746号]。竞买人李城建(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72.9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港都茗宅2幢2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仑(开)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仑国用(2004)字第08174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城建所有。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港都茗宅2幢202室的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城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城建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潘懿峰代理审判员 张松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庄志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