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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民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操竞东、操旭东等与张长安、成良玉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操竞东,操旭东,王新荣,李玉芳,张长安,成良玉,王家芳,沈建,海南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震东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2民终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操竞东,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操旭东,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海,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荣,女,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芳,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长安,男,1964年4月5日,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良玉,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审被告:王家芳,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原审第三人:沈建,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原审第三人:海南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号康盛商务公寓***房。法定代表人:操旭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海南震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号康盛商务公寓*幢***室。法定代表人:王新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黄铁山,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操竟东、操旭东、王新荣、李玉芳因与被上诉人张长安、成良玉、原审被告王家芳、原审第三人沈键、海南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震东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二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二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上诉人操竟东、操旭东已预缴16500元,上诉人王新荣、李玉芳已预缴16500元),退还上诉人操竟东、操旭东16500元,退还上诉人王新荣、李玉芳16500元。审判长梁泽审判员李柔翰审判员王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郁四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