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宋信芝与王敬懿、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信芝,王敬懿,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748号原告:宋信芝,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敬懿,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娟,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宋信芝诉被告王敬懿、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敬懿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故该案应驳回原告宋信芝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信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