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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红梅与被申请人伍先高、章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红梅,伍先高,章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保41号申请人肖红梅,女。被申请人伍先高,男。被申请人章可,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肖红梅与被申请人伍先高、章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做出(2017)湘1322执保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章可中国民生银行50000000000543044835账号内存款人民币28000元。2017年7月27日,申请人肖红梅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章可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肖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章可在中国民生银行50000000000543044835账号内存款人民币2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东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