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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7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慧与李斌、西安顺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李斌,西安顺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339号原告李慧,女,汉族,1992年12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李斌,男,汉族,1969年6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顺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1号尚中心办公楼1幢1单元14层11424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淼,女,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景桂芬,女,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水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与被告李斌、西安顺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75元,由原告李慧负担。审 判 员  张叡婕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人民陪审员  罗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康黎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