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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民终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学文与俞学成、视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文,俞学成,视通建设有限公司,宁夏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民终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文,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学成,男,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审被告:视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宁夏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贾登亮,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学文因与被上诉人俞学成、原审被告视通建设有限公司、宁夏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7)宁050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学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学文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学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张学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文普审判员孙静审判员杨涛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谈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