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楠与张宇、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楠,张宇,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340号原告:杨楠,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张宇,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城关城西。法定代表人:王敬山,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法定代表人:高健,经理。原告杨楠与被告张宇、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杨楠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楠负担。审 判 长 刘 衡人民陪审员 赵静敏人民陪审员 李世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欣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