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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镇敏、巩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镇敏,巩金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935号申请人:陈镇敏,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巩金奎,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陈镇敏与被申请人巩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镇敏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巩金奎名下坐落于天津市x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天津分公司以其与陈镇敏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镇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巩金奎(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号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陈镇敏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雨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