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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姚勇与蒙发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勇,蒙发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555号原告:姚勇,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贵阳市云岩区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蒙发胜,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布依族,贵阳市白云区人,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勇诉被告蒙发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姚勇负担。审判员  彭骧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