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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丙华与许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华,许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033号原告:王丙华,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静,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安,灵璧县尹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丙华与被告许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丙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丙华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丙华负担。审判员  解全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