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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3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厦门诚源泰泵业有限公司、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诚源泰泵业有限公司,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3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厦门诚源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瑶山路15号中控室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072816674W。法定代表人:吴斌,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西许工业区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279127050。法定代表人:许建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诚源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诚源泰泵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371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2月向被执行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自2017年2月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有存款630485.39元,该款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在先,冻结金额3871万元。4.通过手机查询工具“启信宝”发现四川省江油市法院执行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亿余元。5.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审 判 员 刘 洋审 判 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