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5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晓吉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辉,杨晓吉,义乌市人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5381号申请执行人:戎辉,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泗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杨晓吉,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安吉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市人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988号(总部经济公馆1楼)。法定代表人:王雄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2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义乌市人信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069元至本院指定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楼冬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