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5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肖鲁与周晨雪、唐忠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鲁,周晨雪,唐忠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5375号原告:肖鲁,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晨雪,女,1988年9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被告:唐忠历,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肖鲁与被告周晨雪、唐忠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肖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绍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