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7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镇坪县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昊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坪县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昊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7民初179号原告:镇坪县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坪县。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镇坪县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世明,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方昊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邓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泽国,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坪县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昊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的实体问题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坪县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坪县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镇坪县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晓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