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明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35号罪犯李明,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4999.2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7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8日作出(2007)刑四复89896108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刑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上诉人李明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7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2日至2030年11月11日)。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5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材料发放、生产调度、质量检验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共获表扬5次。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执行财产刑判项人民币500元(电子票号:2659172)。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2日至2028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