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兆财诉胡敬、张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财,胡敬,张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060号原告刘兆财被告胡敬被告张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号。法定代表人赵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财诉被告胡敬、张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财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敬、张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兆财负担。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冉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