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4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刑初17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洋、宋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用砖头将宁某某胸部打伤。2017年5月16日,经铁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某某左侧第3、8、9肋骨骨折、锁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处)。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宁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病历、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能够认罪、悔罪,同时综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佟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