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刘光明与大冶市还地桥镇驾虹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明,大冶市还地桥镇驾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2546号原告:刘光明,男,1959年11月4日生,汉族。被告:大冶市还地桥镇驾虹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皮新鹏,该村主任。原告刘光明与被告大冶市还地桥镇驾虹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驾虹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驾虹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780元及利息32544元(月利率2%,20年),本息合计39324元。事实和理由:1997年,原曙光乡古塘村找我带资修建水利排灌工程,同年7月1日工程竣工,结算时,未支付我工程款,后上交农税抵偿部分工程款,余款出具了欠条,故诉至法院。被告驾虹村未答辩,亦未举证。原告刘光明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证据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21日、31日,被告驾虹村(原曙光乡古塘村)先后两次出具欠条欠原告刘光明承建刘家湾大闸工程款2000元和承建古塘大港一闸一桥工程款4780元,合计6780元。后被告未偿付,故而成讼。本院认为,被告驾虹村(原曙光乡古塘村)出具欠条欠与原告刘光明工程款67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理由正当合法,予以支持。因欠条未约定利息和偿还时间,被告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2017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月利率2%,20年计算的利息32544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冶市还地桥镇驾虹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刘光明工程款人民币6780元及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光明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刘光明负担325元,被告大冶市还地桥镇驾虹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杏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