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闫宏涛与王银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宏涛,王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闫宏涛,男,甘肃省正宁县人,现住敦煌市。被执行人:王银,男,甘肃省武威市人,现住敦煌市。申请执行人闫宏涛与被执行人王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银未自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闫宏涛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13000元,本院以(2017)甘0982执127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劵信息。因被执行人王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98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