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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湘潭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旺春磊生态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旺春磊生态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009号原告:湘潭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霞光西路金霞小区12号楼1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黄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孟华,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旺春磊生态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阳江南路西东安路北面交叉口锦徽酒店三楼。法定代表人:赖庆春,总经理。原告湘潭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旺春磊生态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湘潭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庭外和解,被告退回了原告货款并赔偿了原告相关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52元,减半收取3376元,由湘潭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建宝审 判 员  许丽华人民陪审员  曾 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银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