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3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姚堂斌与汪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堂斌,汪和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3民初2665号原告姚堂斌,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无业,住武宁县。被告汪和生,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退休职工,住武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堂斌与被告汪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堂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汪和生养老金账户资金50881元。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其申请保全的金额过分高于诉讼请求,本院根据其提交的证据确定保全金额为2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汪和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养老金账号62×××10的资金20000元。二、冻结期间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艾丽娜审 判 员 潘茹秋人民陪审员 余清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