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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2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德元与陈康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元,陈康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2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德元,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陈康德,男,195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刘德元与陈康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1199.97元,支付59000元给本案申请人刘德元,并支付2199.97元给另案申请人曹燕茹。截止目前刘德元申请执行陈康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简阳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19000元本金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6年3月11日强制执行2209.59元,2017年4月20日执行59000元,目前尚余执行标的57790.41元本金及利息(按民事调解书中约定计算)未履行,执行费800元已缴纳。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陈仁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