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159号原告鄂尔���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阿尔巴斯大街南希望路宏茂底商108号,法定代表人曹小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124922-8。法定代表人:曹小林,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平,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告赵建军,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建军无法联系到,现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建军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建军的起诉。案件受��费20原,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继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好思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