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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14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烟台正方制药有限公司与济南龙驰医药研发有限公司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正方制药有限公司,济南龙驰医药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4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正方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龙驰医药研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丰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正方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龙驰医药研发有限公司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收到通知书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4.4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80元、诉讼保全费12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划拨被执行人济南龙驰医药研发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花园支行银行存款11012元。2016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16)鲁0691执143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济南龙驰医药研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6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