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8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京与周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京,周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743号原告:叶京,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周慧玲,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京诉被告周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叶京负担。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