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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韩法科与贺亦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法科,贺亦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203号原告:韩法科,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贺亦凡,女,199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明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法科与被告贺亦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法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法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法科负担。审判员  杨玉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梅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