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韩法科与贺亦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法科,贺亦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203号原告:韩法科,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贺亦凡,女,199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明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法科与被告贺亦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法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法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法科负担。审判员 杨玉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梅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