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洪源、高金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源,高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源,男,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五莲县。被执行人:高金宝,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张洪源与被执行人高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执行员 陈金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