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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唐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刑初35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斌,男,1995年3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9日经宁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侯审。现在家。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乾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唐斌经过宁乡县花明楼镇炭子冲八角岭组被害人刘某经营的商店时,发现店内无人,遂溜门入室,盗走店内现金20余元、香烟14条、槟榔数22包。经鉴定,被盗香烟和槟榔价值2377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斌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人列举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梅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斌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等。该院认为,被告人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已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唐斌经过宁乡县花明楼镇炭子冲八角岭组被害人刘某经营的商店时,发现店内无人,遂溜门入室,盗走店内现金20余元、香烟14条、槟榔数22包。经鉴定,被盗香烟和槟榔价值2377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斌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斌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梅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唐斌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唐斌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唐斌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斌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成秋英人民陪审员  陈跃军人民陪审员  周朝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卫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