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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4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敏芬、临海市卓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芬,临海市卓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4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敏芬,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临海市卓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田街道青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899858652。法定代表人:赵有富,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敏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案(2016)第42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临海市卓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在(2017)浙1082执438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海市卓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253.8元(含执行费333.8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才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