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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邓青松与戴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青松,戴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233号原告:邓青松,男,1964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戴建忠,男,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青松诉被告戴建忠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供被告王道怀地址不详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经告知原告其表示不能提供新的确切地址和其他送达方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青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永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蓉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