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卫东、陈震与王峰股东出资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东,陈震,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1972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申请执行人陈震,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被执行人王峰,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卫东、陈震与被执行人王峰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吴建良审判员 赵永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