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4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美利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巍科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美利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巍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4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美利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法定代表人方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巍科,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卫兴、王赢,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市美利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巍科、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6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美利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与陈巍科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市美利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武汉市美利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武汉市美利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武汉市美利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李国标代理审判员 韩圣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