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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恢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昌礼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昌礼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6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166号。负责人刘礼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昌礼生,男,1956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昌礼生的追偿权纠纷的2014年渝民初字第02033号民事判决/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昌礼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昌礼生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人民币55817.9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欧阳晨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兰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