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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红艳与郑俊朗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艳,1968年12月10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张红艳,男,1953年12月14日生,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张红艳与郑俊朗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张红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203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