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红艳与郑俊朗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艳,1968年12月10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张红艳,男,1953年12月14日生,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张红艳与郑俊朗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张红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203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