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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特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素珍、罗荣彪等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素珍,罗荣彪,罗荣锁,罗珊华,兴化市人民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特53号申请人:唐素珍,女,1947年9月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申请人:罗荣彪,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申请人:罗荣锁,女,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申请人:罗珊华,女,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扬州市维扬区。上述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朋建(特别授权),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申请人:兴化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兴化市英武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彤,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勇(特别授权),男,该院医务部干事。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唐素珍、罗荣彪、罗荣锁、罗珊华与兴化市人民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17日经兴化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兴化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1500元整,该款于2017年8月10日前给付;2、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自费部分由医院承担,结报归医院所得;2、今后双方互无纠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唐素珍、罗荣彪、罗荣锁、罗珊华与兴化市人民医院于2017年7月17日经兴化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7)兴医调054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颜莉曾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楚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