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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先德与湖南省诚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先德,湖南省诚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758号原告:孙先德。被告:湖南省诚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天骄豪庭8栋904号。法定代表人:贺玉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孙先德与被告湖南省诚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原告孙先德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先德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先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先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曾 啸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贞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