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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彦所与麻军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所,麻军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774号原告王彦所,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麻军奇,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所与被告麻军奇不当得利纠纷,本院于2016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彦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地工程款4243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份,其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清包其位于平舆县十字路乡财政所西侧六间两层楼房。至工程完工期间,其陆续多向被告支付42438.8元,被告拒不退还。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所诉为不当得利纠纷。原告提供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彦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