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瑞君、天津市南开区万和通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君,天津市南开区万和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624号申请执行人:刘瑞君,女,汉,1978年5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万和通手机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西段南侧金冠里2-2-180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瑞君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万和通手机销售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2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