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国家开发银行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家开发银行,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金安桥水电站有限公司,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清能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李河君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初135号原告:国家开发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胡怀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庆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颖慧,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C座8层、9层。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羽,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里40号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灿,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金安桥水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金安乡(金安桥水电站)。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方芳,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金安桥水电站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集体三里河路9号中建总公司2013。第三人: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17号1层106室。法定代表人:黄武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婷婷,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吉林市。第三人:广东清能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仙塘木京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黄武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飞,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广东清能发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36号楼1411。第三人:李河君,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婷婷,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告国家开发银行与被告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安桥水电站有限公司、第三人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清能发电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河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国家开发银行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家开发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国家开发银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婧雪审 判 员 孙兆晖审 判 员 葛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楠书 记 员 崔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