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与何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何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河北大道10号,组织机构代码:66501926-7。负责人周敏全,行长。被执行人何丽霞,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与被告何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何丽霞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43489.6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14年11月13日的利息(含罚金、复利)为5526.37元,自2014年11月14日起的利息以343489.66元为基数,按当期执行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46.73元,财产保全费2251.1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丽霞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东村村委会陇西新邨三巷8号(产权证号:03××48)、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东村村委会蟠龙坊二巷1号(产权证号:03××55)、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杏龙路61号海骏达上苑19号商铺(产权证号:03××83)、以及与案外人黄家鹰共有的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路西22号海云堡豪庭5座1005房产(产权证号:0300078370,0300078369),被执行人上述房产已由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进行变现处理中,本案待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70086.28元(含执行费5370.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另案处理待参与分配的房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5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麦永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