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日博乐吉与韶山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日博乐吉,韶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特1号申请人苏日博乐吉,男,蒙古族,1998年12月14日出生,学生被申请人韶山,男,蒙古族,1968年11月1日了出生,农民。申请人苏日博乐吉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韶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日博乐吉以被申请人韶山于2014年2月份外出打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韶山失踪。经查,韶山,男,蒙古族,生于1968年11月1日,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原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乌旦塔拉嘎查,与申请人苏日博乐吉系父子关系。韶山于2014年2月份去锡盟打工时走失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逾三年。2017年2月27日,苏日博乐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韶山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4月2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韶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韶山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韶山自2014年2月份走失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三年,故申请人苏日博乐吉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韶山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韶山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天 山审 判 员 闫福忠人民陪审员 高振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包之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