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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抗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彩兴、王宗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彩兴,王宗德,麦汉辉,蔡润欢,深圳市宝安联华实业有限公司,王正满,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48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彩兴,女,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宗德,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麦汉辉,男,汉族,1951年2月28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蔡润欢,女,汉族,1952年7月12日生,住深圳市宝安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宝安联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公平街11号。法定代表人麦汉辉。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正满,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申诉人刘��兴因与被申诉人王宗德、二审被上诉人麦汉辉、蔡润欢、深圳市宝安联华实业有限公司、王正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9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永明审 判 员 万季明审 判 员 郑丽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蒋晓莉书 记 员 余贤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