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向健与徐州龙睿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向健,徐州龙睿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朱向健,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徐州龙睿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庆安镇龙集村东头。负责人刘宜峰,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向健申请执行徐州龙睿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6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如下:被告徐州龙睿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向健货款143890元及利息损失(以14389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从2008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因义务人徐州龙睿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向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7年2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2017年2月4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2月13日,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4、2017年7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谈话。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6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纪永胜审判员 阚世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