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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广荣诉被告刘东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广荣,刘东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2民初440号原告董广荣被告刘东勤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广荣诉被告刘东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双方以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广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原告自愿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孟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婷书 记 员 高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