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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正明与盐城市金利盛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明,盐城市金利盛特种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杨正明,男,1969年9月7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盐城市金利盛特种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新曹农场工业集中区(东台花舍)。法定代表人:虞中凤。申请执行人杨正明与被执行人盐城市金利盛特种合金有限公司五级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东台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东劳人仲调字(2017)31号仲裁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确认: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治疗费15万,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5万,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23万,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23万,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23万,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23万。其余损失申请人放弃主张权利。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正明与被执行人盐城市金利盛特种合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盐城市金利盛特种合金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目前处于东台市人民法院评估、拍卖状态,待拍卖程序完成后,优先支付杨正明的工伤待遇。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124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黄颖人民陪审员周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